发布时间:2023-05-12 18:01:31 阅读量:
雷竞技其实同人文化在我国属于舶来品,发源于日本,附属于动漫文化产业的次文化。常见的表达方式主要有“对某一作品的二次创作”和“非商业化的原创作品”这两种。
所谓二次创作即以受到著作权保护的畅销书、电影、连续剧、动画、电动游戏中的人物和情节等为蓝本,进行文字、图像、影响的第二次衍生创作。常见于同人小说、同人漫画等。许多同人作品都会由同人们制成同人志,自费出版。也有些同人作品,不刊登在同人杂志上,而是通过网站发表。同人文化的基础是二次创作, 那么 二次创作行为本身是否需要经过原作者同意? 如果未经同意即进行二次创作是否侵犯原作者著作权? 二次创作的作品本身是否拥有著作权呢?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雷竞技、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可见,对于从既有艺术作品中获取创作灵感,瓦解原有作品的既定模式,创作出新的故事结构或者表达方式二次创作受法律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是允许翻唱、cosplay、写同人文、基于原lolita版型再次设计、题材改编、翻译字幕等行为的,视其作品拥有著作权,也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客体。但是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在“范某与上海某书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关于文思版译著是否?审理法院认为,翻译作品是翻译者对作品的第二次创作,虽然译文与原著的文学价值和艺术内涵相关联,但也会不可避免地体现了译者的学识水平、思想倾向、文学主张、文字功底和写作特点等众多内容,必然存在译者显著的个人特色。因此,认定涉案侵权书籍是否抄袭之关键,在于该书之内容是否与范任译作中体现个人特色之部分相同或者近似,相同、相似内容占作品的比例,可以作为参考的一个方面。另,不论是原封不动的复制作品,还是经改头换面将他人的独创成分窃为己有,均属抄袭行为。
首先,文思版内容与范版完全相同之内容占前者全书总字数22.31%,内容相同比例达到一半及以上的页码共计94页,且相同的内容可能包含但大部分并非被告所主张的仅仅是对话短句、称谓雷竞技、连词以及专用名词,以此可以看出,两书相同的比例较高;其次,两书注释完全相同者高达106条,尤其是其中97条注释并非来源于法文原著而是由范某为便于读者理解而根据自己的文化底蕴和知识积累所原创之文字内容,极具个人特色,涉案侵权作品注释与其高度相同之情形,应不属于巧合或者是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再次,就本案而言,距文思版出版至原告起诉不到两年之时间,被告就自己出版之作品却提供不出译者身份和作品来源雷竞技,与常理不符;最后,百某出版社与原告范某诉讼调解所涉百家版之侵权译著,与文思版书号等版权页登记情况、封面设计等内容完全一致,两版之间仅相差7个月,而文思版版次恰恰记载为2009年9月第2版,被告对此并未作出合理解释。综上,本院认定涉案侵权作品对范某译著进行了抄袭。
二次创作是互联网技术催生的一种新型创作模式,发展迅速但问题频发,娱乐性创作动机极易引发商业性侵权。如原作使用何种情况需要授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如何界定?二次作品独创性判定标准是什么?以及原作品与二次创作作品版权利益分割如何平衡?这些问题成为当下司法实践中不可忽视的版权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也许可以尝试增强二次创作主体著作权意识、加强相关平台监管如严格审查二次创作作品的内容独创性等、建立相关行业著作权联盟等方式跟进二次创作产业的发展,鼓励创新的同时也注重著作权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