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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动体育“TANK”商标纷争告捷长城汽车获二审判决驳回逗哈公司上诉请求产业链情报站

发布时间:2023-09-05 19:26:26    阅读量:

  乐动体育官方网站长城汽车对“TANK”商标进行注册申请,逗哈公司对其申请提出异议并将其诉至法院,双方展开商标侵权纷争。最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了逗哈公司的上诉请求,认定长城汽车在其宣传及生产、销售的“坦克”SUV汽车上使用“TANK”标识,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乐动体育,不构成对逗哈公司商标的侵犯乐动体育。法院认为,商标标识本身的近似不是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决定性因素,如果使用行为并未损害涉案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功能,亦未因此而导致市场混淆的后果,则相关使用行为对于商标权利人的专用权不会造成商标法意义的损害,不为商标法所禁止。

  商标标识是否近似、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是判断混淆可能性的两个重要因素,但标识近似、商品或服务类似不等同于具有混淆可能性,还需要对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等因素进行考量。通常来说,显著性越强的商标指示性越强,知名度越高的商标与消费者的关系越密切。消费者作为商标近似的判断主体,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购买渠道等不同,会施以不同程度的注意力,消费者的注意力越高,对商标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越小。

  长城汽车作为国内知名汽车制造商,其商标纠纷案件备受关注乐动体育。本案判决认为,商标标识本身的近似不是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决定性因素,有利于长城汽车保护其商标权益。此外,本案判决还涉及到商标混淆可能性的判断标准和考量因素,对于投资者关注商标侵权风险的情况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自选股写手点评:长城汽车在其宣传及生产、销售的“坦克”SUV汽车上使用“TANK”标识,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不构成对逗哈公司“itank”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法院驳回了逗哈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商标法所要保护的并不是仅以注册行为所固化的商标标识本身,而是商标所具有的功能及其所承载的商誉。商标标识本身的近似不是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决定性因素。